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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工富创智能制造产业学院学生校外实践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3-17  来源:   点击量:

成工富创智能制造产业学院学生校外实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外实践是高等学校本科学生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为切实加强我院本科学生校外实践安全管理,维护校外实践正常秩序与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按照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进行的校外实践教学活动,主要包括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和社会实践等。

(一)校外实习。指培养方案要求的实习教学环节,包括集中组队到校外进行的实习和经实习队、学院同意的学生分散实习。

(二)校外毕业设计(论文)。指经校内指导教师和学院同意,学生到校外企事业单位完成的毕业设计(论文)。

(三)社会实践。指培养方案要求的、由学校、学院组织开展的“三下乡”、社会调研、社会考察等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章  安全组织管理 

第三条 校外实践安全组织管理坚持“预防为主、教育先行、责任明确、管理规范”的原则,努力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及时妥善处理好校外实践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第四条 共同参与

学校、学院、指导教师及学生分工合作、分步实施,共同做好校外实践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院职责

(一)成立学院校外实践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学院书记或院长担任组长,主管本科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副书记、主管本科教学工作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统一负责全院本科学生校外实践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学院《本科学生校外实践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对学院本科学生校外实践可能涉及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编写本学院“本科学生校外实践安全知识手册”,组织开展校外实践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与实践接收单位就学生实践安全工作进行协调、沟通,组织购买本科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五)受理、审批学生分散实习、校外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申请,督促检查校外实践安全责任书的签订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购买。

(六)及时掌握本科学生校外实践活动动态,包括时间、地点及师生情况等。

(七)负责本学院校外实践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相关调查处理。

第六条  指导教师职责

(一)指导教师除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外,还应具有处置安全紧急事故的良好心理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应变技能,负责本科学生校外实践期间的安全管理日常工作。

(二)制定相应的安全规程,并宣传到每位学生,提高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要将安全教育贯彻于实践的全过程,做到实践前有集中动员教育,实践过程中有注意事项提醒提示,实践结束后有安全总结。

(三)在学生实践出发前,建立安全应急组织,实践过程中实行男、女生混合编组,尽量避免女生单独编组;同时加强实践学生的安全、纪律、保密教育,确保实践工作顺利进行。

(四)制定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报告、及时处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章  实践前安全管理

第七条 各学院应高度重视本科学生校外实践的安全教育工作,将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校外实践安全教育的内容应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意外伤害等各种突发事件的预防、应对和急救方法。

第八条 学院在制定校外实践计划安排时,应综合考虑存在的安全风险,包括实践地点的气候条件、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并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意外伤害等重大安全风险制定“应急预案”。

第九条 在校外实践开展前,学院或指导教师应通过召开安全教育大会或安全讲座等活动,对本科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明确安全保护要求和纪律要求,告知学生在实践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使其在出发前对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有所认识并掌握一定的应急知识技能。

第十条 实践前本科学生应认真学习安全知识、培养安全意识,自觉履行和遵守安全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与学院签订《校外实践安全责任书》,指导教师有权拒绝未签订《校外实践安全责任书》的学生参加实践活动。

确需分散实习的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学院审定同意后,应向学生详细说明分散实习注意事项,尤其要进行实习纪律和安全教育,杜绝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分散实习的学生应签订《分散实习安全责任书》,同时需征得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同意,并在学院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校外实践组织单位须为参加校外实践的本科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实践过程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本科学生校外实践活动应按计划的区域、路线、时间与内容进行。若遇暴雨、台风等恶劣天气或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发生,要及时中止、延期、更换地点或取消实践活动,带队指导教师要及时向学院领导小组进行汇报。

第十四条 各学院组织学生实践时,应协同实习单位,维护学生实践期间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不得安排学生从事具有安全隐患的实践活动。

第十五条 校外实践应选择正规营运交通工具出行,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应结合专业特点和工作环境,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规范,学生实践上岗前,应请现场安全部门的技术人员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传授必要的安全知识,确保实习安全。

第十六条 实践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应日常化、制度化,指导教师应每天就当天的实践内容制定安全预案,并传达到每一个学生,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提醒学生,确保每位学生的安全。

第十七条 校外实践学生应严格遵守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安全管理办法,积极参加实践单位组织的安全培训,服从实践单位的工作安排,按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八条 参加分散实习、校外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的本科学生,经学院审定同意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及单位进行活动,严禁到自然灾害预警的区域开展活动。定期与学校指导教师联系,及时汇报情况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未经所在学院批准,不得延长或缩短实践时间和变更实践单位。如遇到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学校指导教师。

第十九条 在实践过程中,如遇到突发事件,带队指导教师要立即报告学院领导小组;如遇人身意外伤害等重大突发事件,学院应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的同时,及时向学校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

第五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校外实践期间,如发生冲突、事故、意外且影响到师生安全,应视情节采用不同应对办法:

(一)当发生与他人冲突事件时,要保持克制,避免事态的恶化,同时汇报学院或实践单位有关责任人;学院应按规定对事件快速做出处理。

(二)当发生一般财产损害情况时,在场教师和学生应以保障人身安全为第一要务,在此基础上可保护好现场,视情况报告公安机关和学院领导小组。

(三)当实习地发生灾难性事件时,在场教师和学生要迅速撤离事件现场,并即时通知学院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指示下一步工作安排。

(四)当发生人身意外一般伤害事故时,在场教师和学生要保持冷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对生命的伤害降到最低,并即时联系医院、当地公安机关和学院领导小组。

(五)当发生人身意外重大事故时,在场教师和学生应立即通过学院领导小组向学校报告并听取指示,通知学生家长,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六)集中实践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由实践队长担任应急总指挥,并负责统一指挥紧急事故的组织协调、报警联络、抢救疏散、事故处置等工作,及时向所在学院报告。当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后,配合其调查处理事故。分散实习学生如发生安全事故,学院应及时派人赶赴现场处理相应事宜。

第二十一条 针对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意外伤害等重大安全风险,指导教师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调整实践活动,切实防范和规避安全风险。

第六章  责任认定

第二十二条 本科学生不遵守学校、学院、实践单位安全管理办法,或因其它与校外实践无关的行为而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带队指导教师不遵守学校、学院、实践单位安全管理办法组织和实施校外实践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指导教师的责任,并视其主观过错和情节责令其承担部分或全部损失费用。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不按照学校规定组织管理校外实践活动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学校有权追究学院的责任,并视主观过错和情节责令相关责任人承担部分损失费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外实践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发生不可抗力的意外,其责任认定和处理程序,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其他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需要安排的校外实践教学活动的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