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生学科竞赛(以下简称学科竞赛)是促进学生增强创新精神、创造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的有效途径和重要载体,是高校创新人才培养的有效补充。学科竞赛的组织和开展,有利于引导和推进教学改革,促进相关课程教学水平及专业办学水平的提高。特撰写《成工富创智能制造产业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第二章 学科竞赛的分级与分类
第二条 根据学科竞赛的组织机构和竞赛范围,将学科竞赛分为国家级(含国际性竞赛)、省级(赛区)和校级三级学科竞赛。
国家级学科竞赛:指国家政府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面向全国大学生的学科竞赛,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其他国际学术团体或某国学术团体面向全球组织的学科竞赛。
省级(赛区)学科竞赛:指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学术团体主办的学科竞赛,以及全国性学科竞赛的分赛区竞赛。
校级学科竞赛:指以学校名义组织并行文公布的全校性学科竞赛。
第三条 根据学科竞赛的组织机构、社会影响和获奖难度等方面综合考虑,将省级以上学科竞赛的类别分为A+、A、B、C四类。
学科竞赛分级分类详见“学科竞赛分类标准及范围”。
学科竞赛分类标准及范围
竞赛类别 |
竞赛名称或范围 |
国家级 |
A+类 |
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 |
A类 |
列入“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的项目及奖项 |
B类 |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及教育部高等学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其它学科竞赛 |
C类 |
以上竞赛以外的其它国家级竞赛 |
省级 |
A+类 |
国家级A+类竞赛的省级竞赛 |
A类 |
国家级A类竞赛的省级竞赛 |
B类 |
国家级B类竞赛的省级竞赛及四川省教育厅组织的竞赛 |
C类 |
以上竞赛以外的其它省级竞赛 |
第四条 竞赛类别实行动态认定、复审、调整制度,由学科竞赛领导小组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并根据竞赛规模、影响力及上级有关文件认定或调整。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成立学科竞赛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任组长,负责学科竞赛政策制定、项目审定、经费审查等重大事项决策。
第六条 学院对学科竞赛的组织采取“学院组织、目标管理”的方式进行,并实行项目管理制。每年年初由承办学院(中心)提出项目申请,制定计划安排及经费预算,明确获奖目标及成效。
第七条 学科竞赛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竞赛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2)负责对拟承办竞赛项目的立项审批及管理。
(3)负责与竞赛相关的单位的协调和联系。
(4)编制每年的学科竞赛专项经费预算。
(5)负责竞赛获奖奖励工作。
(6)负责对承办方的竞赛组织及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7)组织竞赛的总结与交流。
(8)竞赛材料归档及各种统计工作等。
第八条 承办方职责
(1)组织教师做好学科竞赛申报工作,做好竞赛的组织宣传工作。
(2)加强竞赛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组建教练组和安排指导教师,开展赛前培训。
(3)组织学生报名、选拔及参赛。
(4)提供竞赛必需的场地、仪器、设备,特别是为需要制作实物模型的参赛队提供必要的制作设备和场地。
(5)竞赛结束后向教务处提交有关文档资料,包括学科竞赛获奖统计表、竞赛工作总结、获奖证书复印件等。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学科竞赛经费管理原则:扶持重点,保证质量,效益优先,专款专用,合理开支。
第十条 学科竞赛经费由竞赛管理单位根据上一年度参赛情况,结合下一年度计划,做出竞赛经费专项预算,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各承办方应于每年初制定全年学科竞赛计划,提出立项申请;学科竞赛领导小组根据学校每年下拨的学科竞赛经费总额,予以统筹安排,其中预留15%用于学科竞赛奖励、评审及新增学科竞赛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经学科竞赛领导小组审定后学科竞赛项目经费划拨至承办方,统筹使用,完成立项目标任务。经费一经划拨则必须在当年(以财政结算时间为准)内按预算执行完毕,未使用或剩余经费由学院统一收回,不再补拨。
第十三条 学科竞赛经费主要用于学科竞赛所需的材料及器件费、报名费、会务费、师生参赛期间的差旅费、教师指导费及必需的宣传费、评审费等。
第十四条 鼓励承办学院(中心)投入配套资金,加强本学院的学科竞赛的支持力度,同时也欢迎相关企业和单位为竞赛提供赞助。
第十五条 学科竞赛专项基金支付范围及相关标准
(1)报名费、会务费:按竞赛组委会公布的标准报销,没有报名条件和人数限制的考试类竞赛的报名费由参赛学生自行承担。
(2)材料及器件费:仅用于购买竞赛使用的元器件、试剂等材料。单批次在1万元以下的,可采取承办学院自行购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验收或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学院领用两种方式;单批次在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学院需与供应商签订购置合同;单批次在10万元以上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比选、商务谈判或招标采购。
(3)教师酬金:包括讲课费、指导费、出题费、监考费、阅卷费、评审费等,由承办学院(中心)制定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学科竞赛项目批准总经费的40%,教师酬金只能竞赛结束后一次性报销。
(4)竞赛期间差旅费、住宿费和出差补助:指导教师和学生在竞赛期间的差旅费、住宿费、出差补助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报销费用。
(5)其它费用:包括竞赛的宣传费、复印费及资料费等由承办学院按实际情况审定后报销,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总经费的10%。
第十六条 报销程序。竞赛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竞赛需要,向承办学院提出经费使用需求(教师酬金除外),相关票据经承办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财务有关要求予以报销。学科竞赛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将学科竞赛总结、获奖统计表和教师酬金发放表交教务处,教务处按照竞赛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后,按财务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项目负责人及承办学院要合理使用学科竞赛经费,并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学院对学科竞赛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对经费使用不合理或目标任务没有完成的竞赛项目,将在下一年学科竞赛立项时予以扣减。
第五章 竞赛奖励
第十八条 对指导教师的奖励。教师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纳入奖励平台,在职称评定、评奖评优等方面的认定按照相关文件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代表学校参赛,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的学生,予以奖励并给予相应的第二课堂学分,在评优、评奖的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承办方的奖励。对组织工作开展好、竞赛成绩优异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并纳入学院年度考核。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一条 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学生参加培训(竞赛),应保证指导时间和质量,不得敷衍、放任。
第二十二条 参加培训的学生应遵守培训纪律,不得无故缺席,与正常教学秩序冲突的,应办理请假手续;违反培训纪律、无故缺席者,取消参赛资格。选拔组队后,参赛学生中途不得无故退出,擅自退出者,不计成绩并需自行支付竞赛已发生费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诚信参赛,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按照相应的学生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同时学生需自行支付竞赛已发生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