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改革,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专业内涵式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规范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的程序与方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坚持OBE理念,秉承“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和专业负责人责任制。学校统筹安排全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工作,定期检查各专业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学院负责制定评价方案和实施细则,负责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学院参照本“意见”,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简称《国标》),工科类专业还应结合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简称“认证标准”)的要求,制定满足学院、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需要的实施细则,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对培养目标合理性、课程体系合理性、课程目标和毕业要求的达成度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及时公示,并做好文件资料存档管理工作。各专业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促进专业人才培养能力不断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升。
第三章 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
第六条 评价依据和基本原则
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为根本依据,以成都工业学院办学定位为内部依据,以国家、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为外部依据。按照人才培养服务于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强化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和跨界整合能力培养为基本原则。重点从以下几方面考查:
(1)培养目标与社会发展变化需求的吻合度;
(2)培养目标与工程技术发展需求的吻合度;
(3)培养目标与学校定位的吻合度;
(4)培养目标与专业定位的吻合度。
第七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主体涵盖毕业5年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企业行业专家和专业教师。学院院长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责任人,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和专业负责人具体负责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评价方法
在分析行业现状及发展方向、用人单位人才需求数量和能力的基础上,综合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具体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评自查、调研分析、交流研讨、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方式。
第九条 评价周期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在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时进行,一般每四年进行一次。评价过程应形成“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记录文档,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果等,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为专业培养目标的修订提供证据支持。
第十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评价结果作为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修订)的重要依据。各专业应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报告。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由学院存档,保存六年。
第四章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依据和基本原则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为根本依据,以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为直接依据。按照“金课”建设要求和“两减一提高”原则,对课程模块结构体系、专业核心课程的设置、公共基础课程设置、跨学科课程平台的构建、课程及课程模块的学时学分分配、实践与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课程思政的实施、劳育课程的构建等进行合理性评价。重点从以下几方面考查:
(1)单个指标点的支撑情况,包括课程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支撑强度是否足够,各门课程的支撑强度设计(权重)是否合理等;
(2)单门课程支撑指标点的情况,包括课程目标与指标点的对应是否合理,课程主要内容设置是否形成了对指标点的支撑等;
(3)总体合理性,包括课程设置能够保证毕业要求的能力达成,课程安排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形成,先修后续关系明确,衔接合理等。
第十二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主体涵盖毕业5年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企业行业专家、专业教指委成员和专业教师等。学院院长为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责任人,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和专业负责人具体负责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评价方法
综合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具体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评自查、调研分析、交流研讨、国际交流、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方式。
第十四条 评价周期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与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周期相一致。评价过程需形成“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记录文档,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果等,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中课程体系的调整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结果作为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时调整课程体系的重要依据。各课程组应综合分析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由学院存档,保存六年。
第五章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依据和基本原则
以课程教学大纲、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为依据,按照课程设置对应能力培养的原则,评价所设置课程的目标达成情况。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是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的基础,其可靠性和合理性决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是否科学、合理和可信。
第十七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体为任课教师。课程负责人为评价责任人,由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评价方法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旨在多层面了解与反馈课程建设与实施情况,根据不同主体的多样评价目的,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可运用的评价方法包括:课程调查问卷、访谈、课程考核成绩分析等。
第十九条 评价周期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在课程考核结束后进行,可结合课程成绩分析一并完成。评价过程形成“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记录文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学院存档,保存六年。
第二十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及时反馈给课程组和任课教师,帮助教师了解课程特点及所处水平,了解课程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改进相应教学环节,如调整教学内容,改善教学方法等;帮助教师结合专业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找准课程完善和提升空间,推进课程教学改革。
第六章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
第二十一条 评价依据和基本原则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国标》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根据人才培养目标明确的毕业生在知识、能力、素质方面应达到的毕业要求,按照毕业生应具有的能力与课程设置、教学内容、课程考核结果相对应的原则,评价毕业生具有的实际能力与毕业要求的符合度。
第二十二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主体为应届毕业生。学院院长为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各专业成立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小组,主要成员应包括:学院领导、专业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各课程组负责人、学院教学督导专家、骨干教师代表、辅导员和校外专家。主要职责包括:确定和审查本专业毕业要求各指标点和相关支撑课程的合理性;确定各指标点支撑课程的权重值;制定和审查评价方法;收集数据,实施评价,撰写报告,提出持续改进要求。
第二十三条 评价方法
根据各指标点适用的评价方法,选择相应的评价方式,对专业所制定的毕业要求进行逐一评价。
第二十四条 评价周期
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确保对每一届毕业生都进行评价。评价过程形成“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记录文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
第二十五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各专业对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和比较,找出教学环节、课程体系的弱点,进行必要的整改,从而保障各个教学环节、课程体系、教学大纲均能围绕毕业要求达成这个核心任务来实施。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学院存档,保存六年。评价结果作为专业对毕业要求调整的重要依据。